量等,严禁任何人模仿执业医师签字; (4)执业医师应凭医院统一印制并发给的处方笺开方。 8 2、处方书写规定(1)处方按规定格式用钢笔(蘸黑墨水)或毛笔书写,要求字迹清楚,不得涂改。处方如有改动,应由执业医师在修改处另行签字或盖章才有效。(2)处方内容填写完整,包括姓名、性别、年龄、日期、地址、诊断、药名、规格、服用量、用法等,剂量准确。(3)药品名称应以《中国药典》规定的中外文名书写,采用其通用名或商品名书写,不得任意简写、缩写或以化学分子式书写,更不得自造简化字,字迹潦草形成误解。(4)门诊处方有效期 1—3天,急诊处方应在处方右上角注明“急”字, 当天有效。过期处方必须经原开方医师重新签章方可调配。(5)药剂人员不得擅自修改处方,如果发现错误可与执业医师联系, 经更改签章后再配,对错误处方应加以登记,定期报告院部并通报各科室吸取教训。(6)药剂人员配发处方,需仔细核对并经两人签字,对不合理的处方,药剂人员有权提出意见或拒绝配发。 9 3、处方的限量规定(1)急诊处方限量 3天,门诊处方普通药最多不超过 7天量。如确有慢性病或特殊情况,经研究请示最多不超过 1个月。(2)特殊管理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每张处方不得超过 2日极量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每次不得超过 3日常用量第二类精神药品处方每次不得超过 7日常用量麻醉药品注射剂每次不得超过 2日常用量,片剂、酊剂、糖浆剂等不得超过 3日常用量,连续使用不得超过 7天,再次开处方须至少间隔 10天。晚期癌症病人持由上级卫生主管部门批准的特殊证明,允许超量和连续使用麻醉性镇痛药。 10 4、处方保管规定(1)每日处方应按普通药及控制药品分类装订成册,并加封面,妥善保存便于查阅。(2)普通药品的处方笺保存 1年,毒性药品、精神药品的处方笺保存 2年,麻醉药品处方笺保存 3年备查(3)处方保存期满后,由药剂科报请院领导批准后登记并销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