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的室内消火栓设计流量?量?答:1)当建筑内存在多种用途的房间或场所,在确定该建筑有几种功能时,可参照《建规》第1.0.4条的条文解释:“当同一建筑内,可能会存在多种用途的房间或场所,如办公建筑内的会议室、餐厅、锅炉房等,属于同一使用功能”,即建筑内有几种功能的判定标准为:看不同使用性质的房间是否属于为同一功能服务的配套用房,若是,就可认定为同一功能。也即办公楼内设有会议室、餐厅、锅炉房、水泵房、自行车库、汽车库时,该建筑仍定性为办公楼;宾馆内设有会议室、餐厅、锅炉房、水泵房、小卖部、库房、自行车库、汽车库时时,仍定性为宾馆;当一座建筑内设有办公、商业(含餐饮)、汽车库、自行车库时,该建筑可定为办公、商业二种功能。2)当一座多层建筑有多种使用功能时,室内消火栓设计流量应根据多层建筑总体积按表3.5.2中的不同功能分别计算,取最大值。如市民中心,内设有图书馆、档案馆及旅馆,应根据总体积分别计算图书馆、档案馆、旅馆的室内消火栓设计流量,取大值。当多层建筑有连通的地下室、汽车库等时,总体积应包括地下室、汽车库等的体积。3)当一座高层建筑有多种使用功能时(有住宅功能的除外),室内消火栓设计流量应根据建筑总高度按表3.5.2中的不同功能分别计算,取最大值。建筑总高度按《建规》附录A第A.0.1条计算。6、当住宅与其他使用功能的建筑合建时,如何计算该建筑的室内消火栓设计流量?答:按《建规》第5.4.10条第3款:“住宅部分和非住宅部分的安全疏散、防火分区和室内消防设施配置,可根据各自的建筑高度分别按照本规范有关住宅建筑和公共建筑的规定执行”的规定,住宅部分和非住宅部分的室内消火栓设计流量可根据《消水规》表3.5.2分别计算。当住宅设置在非住宅上部时,住宅部分高度按《建规》附录A第A.0.1条计算,非住宅部分高度为室外地面至非住宅部分的顶面面层高度。室内消火栓系统设计流量取二者的大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