听政的事项依法定程序通知有关当事人?3 3 第二是质辩,这是听政制度的核心,是行政机关一方同当事人就行政案件的事实和法律问题展开质证和辩论的过程行政听政的程序各国对听政所经过的程序规定略有不同,大体有三个步骤第三是决定,这是听政主持人对听政过程涉及的法律和事实问题的一个结论性的认识,需要指出的是, 听政决定是否有法律效力,即对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的有无拘束力各国的规定不一致。以美国为例,听政官可以作出两种决定, 以美国为例,听政官可以作出两种决定, 初步决定和建设性决定,对于行政法官作初步决定和建设性决定,对于行政法官作出的初步决定,如果当事人没有提出上诉, 出的初步决定,如果当事人没有提出上诉, 行政机关也没有复议,则该决定成为行政行政机关也没有复议,则该决定成为行政机关的决定,对于行政法官作出的建设性机关的决定,对于行政法官作出的建设性决定如被行政机关接受,则成为行政机关决定如被行政机关接受,则成为行政机关的决定。两者的区别在于,前者一经作出的决定。两者的区别在于,前者一经作出即具有法律效力,而后者只有在被行政机即具有法律效力,而后者只有在被行政机关接受后才对当事人产生约束力。关接受后才对当事人产生约束力。 2017-4-1 行政听证会文小勇 10 1.告知和通知告知是行政机关在作出决定前将决定的事实和法律理由依法定形式告知给利害关系人。通知是行政机关将有关听证的事项在法定期限内通告利害关系人,以使利害关系人有充分的时间准备参加听证。告知和通知在行政程序中发挥着行政机关与行政相对人之间的沟通作用,是听证中不可缺少的程序,对行政相对人的听证权起着重要的保障作用。 2.公开听证听证必须公开,让社会民众有机会了解行政机关的行政决定作出的过程,从而实现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但听证如涉及到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 听证可以不公开进行。 4、行政程序法中听证制度的基本程序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