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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示文稿 PPT课件

上传者:似水流年 |  格式:ppt  |  页数:87 |  大小:0KB

文档介绍
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的培训和医疗服务职业道德教育。?第七条 医疗机构应当设置医疗服务质量监控部门或者配备专(兼)职人员,具体负责监督本医疗机构的医务人员的医疗服务工作,检查医务人员执业情况,接受患者对医疗服务的投诉,向其提供咨询服务。?第八条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要求,书写并妥善保管病历资料。?因抢救急危患者,未能及时书写病历的, 有关医务人员应当在抢救结束后 6小时内据实补记,并加以注明。?第九条 严禁涂改、伪造、隐匿、销毁或者抢夺病历资料。?第十条 患者有权复印或者复制其门诊病历、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以及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病历资料。?患者依照前款规定要求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的,医疗机构应当提供复印或者复制服务并在复印或者复制的病历资料上加盖证明印记。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时,应当有患者在场。?医疗机构应患者的要求,为其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可以按照规定收取工本费。具体收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第十一条 在医疗活动中,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将患者的病情、医疗措施、医疗风险等如实告知患者,及时解答其咨询;但是,应当避免对患者产生不利后果。?第十二条 医疗机构应当制定防范、处理医疗事故的预案,预防医疗事故的发生, 减轻医疗事故的损害。?第十三条 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发生或者发现医疗事故、可能引起医疗事故的医疗过失行为或者发生医疗事故争议的,应当立即向所在科室负责人报告,科室负责人应当及时向本医疗机构负责医疗服务质量监控的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报告;负责医疗服务质量监控的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进行调查、核实, 将有关情况如实向本医疗机构的负责人报告,并向患者通报、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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