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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对物业管理服务的规范-课件(PPT演示稿)

上传者:梦溪 |  格式:ppt  |  页数:25 |  大小:0KB

文档介绍
,对于是否存在这种约定, 应当按照《合同法》等法律确定规则来认定,例如虽然合同中没有明确约定, 但是开发商在此前的广告中以附赠车库来宣传、且足以影响业主决定购买或者房屋价格的,应当认定存在赠与车库的约定。?此外,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这主要是针对事先在规划中并未规划为车位、但随着业主汽车拥有量大增,原有车位、车库不敷使用,而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施划的车位而言的。这些车位应当归属于业主共有。二、全面界定小区公用财产归属、积极维护业主合法权益?第三,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这主要包括小区内的物业服务用房、居委会办公用房、人防工程、自行车存车处等公共场所以及开发商自行设置的体育健身设施、电梯等设施设备。接入小区的水、电、气、暖等设施设备, 除供水、电、气、暖公司所有的之外,也应当归业主共有。二、全面界定小区公用财产归属、积极维护业主合法权益对于业主共有的财产,其利用应当经过业主同意,其收益也应当归业主共有。实践中, 一些广告公司与物业公司签订合同,在电梯内设置了广告牌;或者物业公司与一些企业签订合同,允许其进入小区推销。严格的讲,这是对业主共有财产的利用,因此,其合同是否有效必须视业主是否对物业公司授权而定;而且, 因此所得的收益应当归业主共有或者用来充抵物业服务费用。三、建造建筑物不得妨碍相邻通风采光? 1985 年6月 14 日建设部颁布的《住宅建筑设计规范》第 4.1.1 条的规定: “每套住宅至少应有一间卧室或起居室能获得日照,个别受条件限制者除外。”?第 4.1.2 条规定:直接采光房间的窗洞口面积与该房间地面面积之比(窗地比)不应小于以下规定:卧室、起居室、厨房获得日照的窗地面积按 1:7的规定取值;厕所、卫生间、过厅按照 1: 10 取值;楼梯间、走廊按照 1: 14 取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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