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017-2-27 9 要点五:医疗机构违法、违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八条第(一)项规定: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要点六:拒绝提供或隐匿伪造篡改销毁病历,推定有过错《侵权责任法》第六十一条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对客观病历资料有按照规定填写并妥善保管的义务;医疗机构有根据患者要求提供查阅、复制的义务。要点七: 医用产品质量损害可直接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九条规定: “因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的缺陷,或者输入不合格的血液造成患者损害的,患者可以向生产者或者血液提供机构请求赔偿,也可以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患者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的, 医疗机构赔偿后,有权向负有责任的生产者或者血液提供机构追偿”。要点八:紧急情况下医方有单方行医权,不得拒绝抢救《侵权责任法》五十六条对此作出了规定: “因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意见的,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批准,可以立即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 2017-2-27 10 要点九: 医疗机构负有不得实施过度检查的义务《侵权责任法》第六十三条规定: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不得违反诊疗规范实施不必要的检查”。要点十: 医疗机构对患者的隐私负有保密义务《侵权责任法》第六十二条规定: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对患者的隐私保密。泄露患者隐私或者未经患者同意公开其病历资料,造成患者损害的, 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临床涉药相关问题的思考: 1、药品质量及特殊药品(毒、麻、精、放、高危、终止妊娠、含兴奋剂等)管理; 2、审方、调剂、复核及用药交待; 3、说明书以外的用药方法; 4、药品拆零; 5、药品配伍禁忌; 6、药品正确使用方法(使用剂量、频次、滴速、浓度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