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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养法-课件【PPT演示稿】

上传者:qnrdwb |  格式:ppt  |  页数:22 |  大小:0KB

文档介绍
法律行为。 3.收养是变更亲属身份和权利、义务关系的行为。 4.收养只能发生在非直系血亲关系的长辈对晚辈之间。 5.收养形成一种拟制血亲关系,可以依法设立或解除。第二节收养制度的基本原则及意义一、收养制度的基本原则《收养法》第2、3条(一)有利于被收养的未成年人的抚养、成长的原则(二)平等自愿的原则(三)不得违背社会公德的原则(四)不得违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的原则表现为: 1、收养人必须年满 30周岁且无子女的人; 中国公民收养时只能收养 1名子女。但是收养孤儿或者残疾儿童时例外。 2、送养人不得以送养子女为理由,违反计划生育的规定再生育子女,即独生子女不得作为被收养人。二、收养的意义(一)收养制度是社会亲属制度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二)收养是解决社会问题的重要途径第三节收养的成立一、收养成立的实质要件(一)一般收养的实质要件 1、被收养人的条件。?(1)应是不满 14周岁的未成年人。?(2)应是丧失父母的孤儿,或者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或是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3)收养年满 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的,应当征得被收养人的同意。 2.收养人的条件(1)收养人必须年满 30周岁且无子女。(2)收养人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3)收养人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4)有配偶者收养子女,须夫妻共同收养(5)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6)收养人必须为自愿收养。 3.送养人的条件(1) 送养人可以是孤儿的监护人、社会福利机构或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2) 生父母送养子女,须双方共同送养。(3) 送养必须为自愿送养。(4) 不得以送养子女为理由,违反计划生育的规定再生育子女。(二)特殊收养的实质要件 1、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子女的,收养人应当与被收养人相差 40 周岁以上。 2、对孤儿、弃儿和残疾儿童的收养。不受收养人无子女和收养 1名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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