队和聘请行风监督员对被处罚的当事人进行督察回访,了解案件实体和程序有无瑕疵、办案人员是否廉洁自律、是否有徇私枉法和吃、拿、卡、要的情形等。( 3)通过立法明确公安消防机构实施强制执行权力、形式、程序。一是建议对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进行修改,在现有条文的基础上,增加“公安消防机构对存在重大火灾隐患且拒绝整改的场所或单位做出停产停业处罚决定,当事人不履行的, 公安消防机构可以强制执行”的规定。二是根据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全国人大常委法制工作委员会从 1993 年即着手行政强制法的起草工作,迫切希望这部法能早日颁布施行,以规范消防行政强制执行形式、程序,并为消防行政强制提供法律保障。(三)加强业务培训,提高消防执法人员的素质,扩大消防执法人员队伍。提高消防执法人员的素质,可以对现有消防执法人员进行定期培训、轮训、资格考试,实行上岗资格证书制。规定消防执法人员政治素质的特殊要求,制定执法人员良好社会形象的简要规则。对于严格依法办事,在群众中有良好形象者,应予以表彰、奖励与晋升。消防执法工作是法律行为,也是政府行为,全面推选消防管理社会化,是新形势对消防执法监督工作提出的新要求,要适应新形势的发展,必须大力加强消防执法工作。必须加强消防执法宣传和教育,增加人们对消防执法重要性的认识和重视,提高全民消防法治观念,特别是要提高领导干部消防法律意识,加强对消防执法人员培训教育,完善消防立法工作,加强对消防执法人员制约和监督,密切与其他行政执法机关之间及与司法部门之间的关系,增强配合协调,充分发挥消防执法在社会主义消防法治建设中应的作用,促进社会主义消防法治建设发展, 也只有这样我们的政府才能真正做到为人民服务。参考书目、文献:杨海坤《中国行政法基本理论》南京大学出版社杨海坤《行政诉讼法学》中央广播电视大学出版社李忠信《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理解与适用》吉林人民出版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