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 掌握城乡总体规划和城乡详细规划的审核内容和审核依据。第二节城乡规划审批管理 1 城镇体系规划审核和审批主体(1) 全国城镇体系规划由国务院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报国务院审批。(2) 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由省或自治区人民政府报经国务院同意后,由国务院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复。(3) 市域、县域城镇体系规划纳入城乡和县级人民政府驻地镇的总体规划,依据规划法实行分级审批。(4) 跨行政区域的城镇体系规划,报有关地区的共同上级人民政府审批。第二节城乡规划审批管理 2 城乡总体规划的审核和审批主体(1) 直辖市的城乡总体规划,省和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城乡、城乡人口在 100 万以上的城乡及国务院指定的其他城乡的总体规划,报国务院审批。(2) 除上述城乡以外的城乡和县级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报市人民政府审批。(3) 其他建制镇的总体规划报县级人民政府审批。(4)城乡分区规划报城乡人民政府审批。 3 城乡详细规划的审核和审批主体城乡详细规划一般由城乡人民政府审批,编制分区规划的城乡的详细规划, 除重要地区的详细规划由城乡人民政府审批外,其他一般地区的详细规划可以由城乡人民政府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4 村镇规划的审核和审批主体村庄、集镇总体规划和集镇建设规划,须经乡级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同意,由乡级人民政府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村庄建设规划,须经村民会议讨论同意, 由乡级人民政府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第二节城乡规划审批管理 5 城乡总体规划和城乡详细规划的审批程序 1)城乡总体规划的审批程序(1) 论证规划方案。由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及专家对规划的内容进行初步论证,将论证意见报请城乡人民政府审核。(2) 城乡人民政府组织审核。(3) 报请人民代表大会审议。(4) 报上级人民政府批准。(5) 公布批准的规划。城乡总体规划一经批准,即由该市人民政府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