则, 第五章规定了违反上述规则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上述几章构成了本法的实体内容; 第六章为附则,规定了本法的例外适用情形以及生效日期。 8 ?1、法律、法规、规章的效力均不溯及以往,特别规定的除外。?2、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3、地方性法规的效力高于本级和下级政府规章。?4、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具有同等效力, 在各自的权限范围内实施。?5、同一机关制定的法律、法规、规章,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特别规定;新的规定与旧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新的规定。?6、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对同一事项规定不一致的,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国务院提出意见,国务院认为应当适用地方性法规的,应当决定在该地方适用地方性法规的规定;认为应当适用部门规章的,应当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裁决。?7、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的,由国务院裁决。 9 ?1、“三公”原则, 即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公开原则,就是要求招标投标活动具有高的透明度, 实行招标信息、招标程序公开,即发布招标公告, 公开开标、公开评标标准和程序、公开中标结果, 使每一个投标人获得同等的信息,知悉招标的一切条件和要求。?公平原则,就是要求给予所有投标人平等的机会, 使其享有同等的权利并履行相应的义务,不歧视任何一方。?公正原则,就是要求评标时按事先公布的标准对待所有的投标人,做到一视同仁。 10 ?2、“诚信”原则,即诚实信用原则: ?要求招投标当事人以诚实、守信的态度行使权利, 履行义务,不得通过自己的活动损害第三人和社会的利益,必须在法律范围内以符合其社会经济目的的方式行使自己的权利。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给他方造成损失的,要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如《招标投标法》规定的不得规避招标、串通投标、泄露标底、骗取中标等,都是诚实信用原则的体现,并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