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诸告祖父母;父母者,绞”的刑律条文,把子孙告发自已的祖父母;父母定为不孝重罪一律处以死刑;但封建王朝对这一刑律又有另外一条补充规定称: “谋反;大逆及谋叛以上,皆为不臣,故子孙告亦无罪”;也就是说,儿孙子女告发有谋逆反叛行为的父母时, “不孝”的说法就不存在了,反而被列入了“大义灭亲”的忠君政治内容。可以见得,在事关皇帝安危、皇权稳定这一根本原则问题上,封建法律的规定,是“孝”必须让位于“忠”,“孝”的人伦道德规范,最终必须服从于“忠”的皇权政治利益需要,古代“尽忠”、“尽孝”局限性可见一斑。(二) “忠”“孝”矛盾的实践表征当臣子面对“忠孝不能两全”时,现实中的行为人在遇到忠孝难以兼顾的特殊时刻,是有自己的选择权的。那么,当事者会怎样处理这对矛盾呢?从历史考查其实践表征有以下两种方式: 1 取孝弃忠齐宣王有一次问田过说: “你认为国君和父亲哪个更重要呢? ”田过回答: “殆不如父重”,国君大概不如父亲重要。田过说:“非君之土地无以处吾亲,非君之禄无以养吾亲,非君之爵无以尊显吾亲。受之於君,致之於亲,凡事君,以为亲也。”侍奉国君可以得到俸禄养活父亲,我之所以要侍奉你君王,是因为我的父亲,从而父亲比君王重要。侍奉国君的一切行动都只是一种手段,为了父亲才是真正的目的。此处孝重于忠,忠是为孝服务。 2尽孝为尽忠孔子曾说: “出则事公卿,入则事父兄”(《子罕》);其为人也孝悌,而好犯上者,鲜矣;不好犯上,而好作乱者,未之有也。”(《学而》) 如果一个人在家能孝顺尊敬父母兄张,那么他出外就能做到安分守己,不犯上作乱,从而社会就会和谐,国家就能长治久安。再从社会政治架构来说,中国传统社会是按照血缘关系的远近分配政治、财产权利和确定责任义务关系的,家国同构、父权与君权合一都成为其重要特征。在这种社会体制格局中,孝父与尊君实为表里关系,在家做孝子与在朝做忠臣, 其价值取向是一致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