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组织处理包括:调离、停职、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等。经济处分包括:扣减薪酬等。上述案件责任追究方式可以单处或并处。各公司在制定具体的问责方式时,可以在此基础上结合公司管理实际进行细化。六、案件问责制度的基本原则: 案件问责制度的基本原则是“权责明晰”、“向上追责”、“一案多问”、“区别对待”。当发生规定的问责事项时,不仅追究发案机构业务操作人员和管理人员的责任,还要追究上级机构的管理责任,同时追究流程制约、稽核审计等相关岗位人员未尽职尽责的责任。进行问责时,还区分“从轻问责”和“从重问责”两种情形。“从轻问责”主要是体现“尽职免责”的原则,鼓励公司主动揭发案件、及时采取措施防止案件发生发展的行为。“从重问责”是对被动发现案件,以及反复发生同质同类案件的从重追究责任,尤其是对发现案件苗头、违法违规事实或重大线索不及时报告、制止、整改、纠正、处理,或故意包庇隐瞒,发生案件后,不进行有效整改,不采取积极措施挽回影响和损失, 或者隐瞒事实真相,隐匿、伪造、篡改、毁灭证据和妨碍、干扰、阻挠、抗拒调查和处理,以及严重失职,管理不力,致使内部控制制度和风险管理制度存在严重缺陷导致案件发生等 7种情形要严格从重问责。保险机构案件责任追究工作主要遵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责任明确、程序合法、权责对等、逐级追究、公平公正、惩教结合”的原则,根据案件性质、涉案金额、风险损失、社会影响程度等情况,在核实相关人员责任的基础上予以追究。七、保险机构案件责任追究的程序: 案件问责程序的启动主要有两种情形: 第一种情形是公司发现达到问责标准的司法案件、重大行政处罚案件和公司重大违规案件等三类问责事项后,启动问责工作。第二种情形是公司根据监管部门提出的责任追究建议,启动问责工作。公司实施案件责任追究办法时,应按照内部管理路径由对应被问责人员具有人事管理职责的机构或部门启动问责,并发布责任追究处理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