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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犯罪专题刑法讲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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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383 条的规定处罚。索贿的从重处罚。 7 斡旋受贿型受贿罪(刑法第 388 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 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的,以受贿论处。 8 2、国有单位受贿罪(刑法第 387 条) ?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前款所列单位, 在经济往来中,在帐外暗中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受贿论,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9 3、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刑法第 388 条第 2款, 刑法修正案七增设) ?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 通过该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或者利用该国家工作人员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近亲属以及其他与其关系密切的人, 利用该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原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实施前款行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定罪处罚。 10 4、贪污罪(刑法第 382 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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