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作为公安机关受理刑事案件的原始材料,并妥善保管、存档备查。(二)接受案件的程序?制作《询问笔录》; ?接受证据; ?制作《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 ?制作《接受案件回执单》; ?现场处置填报单位(公章) 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编号: 接警时间接警人员接警地点接警单位处理结果: 领导批示: 报案内容(发案时间、地点、简要过程、涉案人基本情况、受害情况等): 电话承办人移送单位案件来源电话单位住址年龄性别姓名报案人(三)无法确定案件性质时的处理?《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四十二条:公安机关对发现或者受理的案件暂时无法确定为刑事案件或者行政案件的, 可以按照行政案件的程序办理。在办理过程中,认为涉嫌构成犯罪的,应当按照《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办理。第二专题:立案审查一、一般案件审查内容; 二、行政机关移交案件审查内容三、立案审查的方法和要求; 四、审查的期限; 五、审查后的处理。一、一般案件立案审查内容接受案件或者发现犯罪线索后,应当立即审查以下内容: (一)是否有犯罪事实; (二)是否达到刑事案件立案标准; (三)是否符合案件管辖规定,即是否属于本单位管辖。?经济犯罪案件由犯罪地的公安机关管辖。如果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更为适宜的, 可以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犯罪地是指犯罪行为发生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经济犯罪,犯罪地包括犯罪行为发生地和犯罪嫌疑人实际取得财产的犯罪结果发生地。?居住地包括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户籍所在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户籍所在地最后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几个公安机关都有权管辖的经济犯罪案件,由最初受理的公安机关管辖,必要时,可以由主要犯罪地的公安机关管辖。对管辖有争议的,应当协商管辖;协商不成的,应当报请共同的上级公安机关指定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