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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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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范围,但须根据相应规定上报相关数据。三、资产清查工作原则与方法(1)工作原则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按照“统一政策、统一方法、统一步骤、统一要求和分级实施”的原则,由各级财政部门按财务隶属关系组织本级政府管辖范围的行政事业单位开展资产清查工作。财政部对中央部门和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的资产清查结果进行统一汇总。三、资产清查工作原则与方法(2)工作方法近三年已经进行过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的地方,采用按照此次资产清查的统一政策和要求对其资产清查结果进行补充、调整,审核更新后上报。中央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采用自查和中介机构审计相结合的方法。地方各级财政部门组织开展本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时,自行确定社会中介机构参与工作的方法。经过清查后的固定资产按要求建立健全账卡。资产清查工作结束后,对资产清查结果逐步核实。四、资产清查工作内容和步骤(1)准备阶段(2006年9月-12月)实施阶段(2007年1月-6月)总结阶段(2007年7月)四、资产清查工作内容和步骤(2)准备阶段(2006年9月-12月)确定资产清查报表。组织开发资产清查工作软件。拟订有关资产清查的工作文件。组织开展资产清查试点工作,修正报表和软件对中央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部门进行业务培训。财政部组织招标,确定参与中央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专项审计工作的社会中介机构。中央部门、各地区组织本系统、本地区的培训,布置开展资产清查工作。四、资产清查工作内容和步骤(3)实施阶段(2007年1月-6月)中央各部门(单位)自查,资产清查结果经社会中介机构审计后,根据《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暂行办法》(财办[2006]52号)第十一条、第十五条的规定,将有关资料于2007年5月31日前报送财政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于2007年6月30日前将本地区资产清查统计表汇总报送财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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