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别再多管闲事了,波兹-课件(PPT·精·选)

上传者:徐小白 |  格式:ppt  |  页数:30 |  大小:0KB

文档介绍
保障报社法律事务中心 6(一)试用期的管理?1、试用期约定的两种方式; ?2、试用期运用的误区:口头约定、只签订试用期协议、与合同期限不对等、随意延长、不缴保险、不发工资; ?3、如何完善设计录用条件; ?4、试用期的顺延可以顺延吗? 中国劳动保障报社法律事务中心 7(一)试用期解除与操作?试用期解除构成要件: ( 1)有明确的试用期约定,口头试用期约定无效; (2)试用期应当与劳动合同期限相对应; (3)有明确的录用条件和岗位职责要求; (4)证据表明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和岗位要求; (5)解除在试用期内提出。中国劳动保障报社法律事务中心 8(二)不胜任员工的管理?1、如何界定员工的不胜任行为? ?2、对不胜员工的处理措施; ?3、不胜任解除的法律要件。中国劳动保障报社法律事务中心 9(三)医疗期与病假?1、医疗期的定义: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2、医疗期与病假的关系; ?3、医疗期可以循环休吗? 中国劳动保障报社法律事务中心 101、病假工资?1、《劳动保险条例》:工人职员疾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连续医疗期间在6个月以内者,按下列标准支付病伤假期工资:本企业工龄不满2 年者,为本人工资60%;已满2年不满4年者,为本人工资70%; 已满4年不满6年者,为本人工资80%;已满6年不满8年者,为本人工资90%;已满8年及8年以上者,为本人工资100%。?超过6个月时,其标准如下:本企业工龄不满1年者,为本人工资40 %;已满1年未满3年者,为本人工资50%;3年及3年以上者,为本人工资60%。?2、劳部发[1995]309 号第 59 条: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 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 80 %。?3、适用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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