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利?三、夫妻同居、忠实义务终止?四、姻亲关系消灭第二节第二节离婚对当事人财产上的效力离婚对当事人财产上的效力?一、夫妻扶养义务终止?二、配偶继承权丧失?三、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四、离婚时对生活困难一方的经济帮助义务三、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三、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一)夫妻财产的清算?1.夫妻共同财产的确定?2.夫妻个人财产的确定?3.夫妻共同财产与家庭财产的区分(二)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二)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 1.协议分割 2.判决分割(三)夫妻债务的清偿(三)夫妻债务的清偿 1.夫妻共同债务①认定夫妻共同债务原则: 《婚姻法》第四十一条 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推定:(司法《解释(二) 》第二十四条) 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反证: 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债权人在债务关系成立时知道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对外所负的债务应认定为个人债务。?夫妻一方违法行为产生的债务是否属于个人债务? 赌博、吸毒、贪污、侵害他人财产和人身权……(四)离婚时的(四)离婚时的经济补偿经济补偿?婚姻法 40条: ?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时,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时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补偿。只在夫妻约定分别所有制时生效四、离婚时对生活困难一方的经济帮助义务四、离婚时对生活困难一方的经济帮助义务?离婚时,因一方生活确有困难的,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的帮助。?1.一方必须存在生活困难:“一方生活困难”: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一方离婚后暂无住处的, 属于生活困难。?2.在离婚时存在生活困难?3.另一方具有给予帮助的经济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