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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实施细则(试行).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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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由于设计变更增加了新的分部分项工程Р量清单项目,其综合单价可由承包人依据《山东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Р办法》规定,参照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相关价格、费用信息进行编制,Р经发包人确认后,作为工程结算依据。Р 2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有多余项目或设计变更减少了原有分部分项工Р程量清单项目,其原有价款,结算时应给予扣除。Р 3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有误而调增的工程量或由于设计变更引起Р分部分项工程量的增加,其增加部分的综合单价,应按下列方法确定: Р (1)当增加幅度在原有工程量 15%以内时(含 15%),增加部分的综合单价Р应按原有综合单价确定。Р (2)当增加部分的幅度在 15%以上时,超过 15%部分的综合单价,可由承Р包人根据《山东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办法》的规定,参照工程造价管Р 7Р理机构发布的相关价格、费用信息重新进行编制,经发包人确认后,作为工Р程结算依据。但新编综合单价低于原有综合单价时,应执行原有综合单价。Р 4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有误而调减的工程量,或由于设计变更引起分Р部分项工程量的减少,其减少后剩余部分工程量的综合单价应按原有综合单Р价确定。Р 由于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工程量的调整,可能引起措施项目或其他方面Р费用的变化,应通过索赔方式给予补偿。Р 其他项目清单中“招标人部分”的金额、“投标人部分”的零星工作项目Р费,应按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进行结算。Р 第五章附则Р 第三十条招标人编制的招标文件和合同文本的相关内容应符合本细则Р的有关规定。Р 第三十一条本细则中的术语与《山东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办法》Р中相应术语的解释一致。Р 第三十二条本细则由青岛市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站负责解释。Р 第三十三条本细则自二○○六年三月一日起施行。Р 8Р附录Р Р工程量清单及报价格式Р Р Р Р Р Р Р Р Р Р Р Р Р Р Р Р Р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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