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省现行规定计算。4.2.8招标人应将招标控制价及有关资料按规定报送工程所在地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备查。4.2.9招标控制价应按规定时限公布,招标人或其他任何部门不应上调或下浮。招标控制价不得只公布总价。招标控制价公布的内容应包括:编制说明、费用汇总表、各单项工程的工程量清单及计价表、主要材料表、暂估材料和招标人拟自行供应材料表以及招标人认为有必要的其他资料。4.2.10投标人对招标人公布的招标控制价及工程量清单有异议的,应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向招标人提出。招标人应及时对投标人提出的异议进行核对,并将核对意见以书面形式在投标截止日15天前通知所有投标人。若在上述时间,无投标人提出异议的,视为招标控制价有效;之后再提出异议不予受理。4.2.11招标人如未按第4.2.10条要求时间给予回复时,投标人可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10日前,向招投标监督管理机构或和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投诉。招投标监督管理机构应会同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对投诉进行处理,经核查发现确有错误的,应立即责成招标人修改并通知所有投标人。招投标监督管理机构和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对投诉进行处理时,如有必要,可委托工程造价咨询人仅对所申请投诉的具体内容进行复核。经复核误差范围在±3%(含)以内的,原招标控制价有效,复核费用由投诉人承担;经复核误差范围在±3%以外的,原招标控制价无效,应以复核纠正的招标控制价为准,复核费用由原招标控制价编制人承担。4.2.12由于特殊原因导致招标控制价复核时间延长的,应由招标人确定调整该项目的投标截止日期,并及时通知所有投标人,同时按规定报工程所在地招投标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招标人应将修正后的招标控制价及有关资料报送到原备查管理机构重新备查。4.3投标报价4.3.1投标报价应由投标人或受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人编制。4.3.2投标人应按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的内容和计价要求填报投标价。投标人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