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Р 1 闪光灯(A 型):用于警告夜间孤立的危险。见附录二图 7。Р 2 闪光灯(B 型):通常用于安装在前警告标志上用来引起对危险的注意,白天和夜Р 晚通用。见附录二图 8。Р 3 稳定发光灯(C 型):用于夜间排成一个系列来显示出工作区的边缘。见附录二图Р 9。Р 3.2.4 闪光箭头板Р 一种基本的警告装置,配合施工标志使用。见附录二图 10。闪光箭头板的规格见表Р3.2.4。Р 表 3.2.4 闪光箭头板的规格Р 规格限制速度(km/h) 最小尺寸(cm2) 最小可见距离(m) 最少灯数Р A 30~40 60×120 800 12 Р B 40~60 75×152 1200 13 Р C ≥65 120×240 1600 15 Р 3.2.5 夜间照明设施Р 当夜间进行养护维修作业时,应设置照明设施。照明必须满足作业要求,并覆盖整个工Р作区域。Р 3.2.6 路面标记Р 设置与路面,用来提醒车辆、行人注意前方行进信息变化的交通安全设施。一般有以下Р三种类型: Р 1 反光成型标线: Р 1) 可以撕除的改道级反光成型标线:适用于短期定点养护维修作业和长期定点养Р 护维修作业,且施工完毕路面不需重新加封的路段或施工区域时常在变的路段。Р 2) 不能撕除的施工级反光成型标线:适用于短期定点养护维修作业和长期定点养Р 护维修作业,且施工完毕后需要重新加封的路段。Р 2 临时导向箭头:养护作业期间使用的路面导向箭头,颜色为黄色,尺寸见《道路交Р通标志和标线》(GB5768-1999)。Р 3 文字标记:文字标记是利用路面文字,指示或限制车辆形式的标记,颜色是黄色。Р 3.2.7 养护安全设施的设置与撤除Р 当进行养护维修作业时,应顺着交通流方向设置安全设施。当作业完成后,应逆着交通Р流方向撤除为养护维修作业而设置的有关安全设施,恢复正常交通。Р Р Р Р Р Р 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