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文预览

藏族民事习惯法司法适用状况的研究___以果洛藏族自治州为例

上传者:梦溪 |  格式:pdf  |  页数:64 |  大小:0KB

文档介绍
调查研究,以准确、全面地把握藏族民事习惯法在该地区的现存状况,在此基础上试图进一步关注藏族民事习惯法在社会调节方面的利弊,以对其司法适用提出具体的建议,期望本文的完成对果洛藏区的司法实践活动及社会纠纷的恰当解决有相应的参少数民族习惯法具有法的重要特征:它具有法的权威性,但仅属于社会的民间权威,即社会外在力量与人们内心力量的合一:它具有法的规范性,是依据少数民族社会作为一种传统,经过历史文化的洗礼,能适应当地的人文背景,并深入到少数民族成员的心里,成为其意识形态的组成部分。从少数民族习惯法形成、发展的历史进程看来,文环境来看,少数民族社会较为封闭,少数民族习惯法作为一种客观公正又有强制力的行为规范,在少数民族内部取得了不可侵犯的尊显地位,得到了少数民族成员的普遍认同和严格遵守,并在维护民族团结、统一成员内部思想、促进社会安定等诸方面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藏族聚居区的藏族民事习惯法作为一种古老的少数民族习惯法,以其丰富多样的内容规范着藏区的社会秩序。自依法治国方略实施以来,国家制定法以其自身具有的国家意志性、强制性、普遍性、程序性、权威性、统一性和规范性的形式出现时,藏族民事习惯法并没有退出藏区民众的生活,而是以潜规则的形式继续规范着藏区民众的日常生决或者取消判决的请求书等。在果洛,藏族习惯法依旧存在,并且得到了藏族民众的发挥其社会调节功能的同时,与国家制定法存在着相当程度上的冲突,这造成了当地司法的相对混乱。有鉴于此,笔者想通过本文,对果洛藏族自治州藏族民事习惯法进考价值。政治、经济、文化各方面的需要,从日常生活中提炼出来,由少数民族成员共同维护、遵守的行为准则;少数民族成员不能轻易违反和破坏它:它具有法的精神和价值作用,它是在国家制定法还不完善和渗透不到的情况下,对国家法的一种有效的补救手段和协同方式,可以在一定时期、一定范围内丰富和弥补制定法控制机制的不足。从特殊的人活。

收藏

分享

举报
下载此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