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审的政策和程序应确保: Р a) 对包括所用检测检验方法在内的要求予以充分规定,形成文件,并易于理解(见5.4.2); Р b) 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有能力和资源满足这些要求; Р c) 选择适当的、能满足客户要求的检测检验方法(见5.4.2)。Р 客户的要求或标书与合同之间的任何差异,应在工作开始之前得到解决。每项合同应得到安全生产Р检测检验机构和客户双方的接受。Р4.4.2 应保存包括任何重大变化在内的评审记录。在执行合同期间,就客户的要求或工作结果与客户进Р行讨论的有关记录,也应予以保存。Р 对例行和其他简单任务的评审,由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中负责合同工作的人员注明日期并加以标Р识(如签名缩写)即可。对于重复性的例行工作,如果客户要求不变,仅需在初期调查阶段,或在与客Р户的总协议下对持续进行的例行工作合同批准时进行评审。对于新的、复杂的检测检验任务,则应当保Р存更为全面的记录。Р4.4.3 评审的内容应包括被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分包出去的任何工作。Р4.4.4 对合同的任何偏离均应书面通知客户,得到客户书面认可,并保存记录。Р4.4.5 工作开始后如果需要修改合同,应重复进行同样的合同评审过程,并将所有修改内容通知所有受Р到影响的人员。Р4.5 检测检验的分包Р4.5.1 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由于未预料的原因(如需要更多专业技术或暂时不具备能力)或持续性的Р原因(如通过长期分包或特殊协议)需将工作分包时,应分包给符合本标准相关要求、具有检测检验资Р质、有能力完成分包任务的检测检验机构。分包仅限特殊项目和所需仪器设备使用频次较低、价格昂贵Р的项目,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不能因工作量大而分包,其中关键安全性能项目不允许分包。乙级机构Р不允许分包。分包的项目不作为资质认定的能力范围。Р4.5.2 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应将分包安排以书面形式通知客户,并得到客户的书面同意。Р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