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增内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时生效;未指定特定系统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数据电文进入其系统时生效。当事人对采用数据电文形式的意思表示的生效时间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新增)第一百四十三条: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第五十五条: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20(二)意思表示真实;表述修改(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三)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良俗。第五十九条:下列民事行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予第一百四十七条: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以变更或者撤销: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表述修改21(一)行为人对行为内容有重大误解的;第一百四十八条: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新增内容(二)显失公平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8仲裁机构予以撤销。(新增)第一百四十九条:第三人实施欺诈行为,使一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欺诈行为的,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新增)第一百五十条: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新增)第一百五十一条: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修改)第一百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一)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三个月22无内容增加内没有行使撤销权;(二)当事人受胁迫,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