决、裁定、调解书的部分或者全部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作出该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经审理,诉讼请求成立的,应当改变或者撤销原判决、裁定、调解书;诉讼请求不成立的,驳回诉讼请求。”Р11Р第五十八条 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诉讼代理人。Р律师、当事人的近亲属、有关的社会团体或者所在单位推荐的人、经人民法院许可的其他公民,都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Р将第五十八条第二款修改为:“下列人员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Р“(一)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Р“(二)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Р“(三)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Р12Р第六十三条 证据有下列几种:Р(一)书证;Р(二)物证;Р(三)视听资料;Р(四)证人证言;Р(五)当事人的陈述;Р(六)鉴定结论;Р(七)勘验笔录。Р以上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Р将第六十三条修改为:“证据包括:Р“(一)当事人的陈述;РРР“(二)书证;Р“(三)物证;Р“(四)视听资料;Р“(五)电子数据;Р“(六)证人证言;Р“(七)鉴定意见;Р“(八)勘验笔录。Р“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Р相应地将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一条中的“鉴定结论”修改为“鉴定意见”。Р13Р Р增加二条,作为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六条:Р“第六十五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当及时提供证据。Р“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主张和案件审理情况,确定当事人应当提供的证据及其期限。当事人在该期限内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延长期限,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适当延长。当事人逾期提供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拒不说明理由或者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根据不同情形可以不予采纳该证据,或者采纳该证据但予以训诫、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