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被保险人的任何承诺。Р (3)您或被保险人未按照约定履行上述安全义务的,我们有权要求Р 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Р Р5.4 及时通知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例如,投Р 保险标的保场所开业、停业或转让,营业范围改变,营业场所地址改变),或Р 的危险程其他足以影响我们决定是否继续承保或是否增加保险费的保险合同Р 度变化重要事项变更,被保险人应当及时通知我们,我们有权要求增加保Р 险费或者解除合同。Р 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通知义务的,因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Р 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Р Р5.5 雇员名单您应在投保时列明被保险人雇员名单,对发生保险事故时未列入名Р 变动单的雇员的经济赔偿责任,我们不负责赔偿。Р 发生名单变动时,您、被保险人应在新增人员开始工作后五日内通Р 知我们办理批改手续,并支付相应保费。否则,对于新增的雇员发Р 生的索赔案件,我们不负赔偿责任。Р Р5.6 避免损失(1)被保险人收到第三者或雇员的损害赔偿请求时,应立即通知我Р 扩大们。未经我们书面同意,被保险人对第三者或雇员作出的任何承诺、Р 拒绝、出价、约定、付款或赔偿,我们不受其约束。对于被保险人Р 自行承诺或支付的赔偿金额,我们有权重新核定,不属于本保险责Р 任范围或超出应赔偿限额的,我们不承担赔偿责任。在处理索赔过Р 程中,我们有权自行处理需由我们承担最终赔偿责任的任何索赔案Р 件,被保险人有义务向我们提供其所能提供的资料和协助。Р (2)被保险人获悉可能发生诉讼、仲裁时,应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Р 我们;接到法院传票或其他法律文书后,应将其副本及时送交我们。Р 我们有权以被保险人的名义处理有关诉讼或仲裁事宜,被保险人应Р 提供有关文件,并给予必要的协助。Р 对因未及时提供上述通知或必要协助导致扩大的损失,我们不承担Р 赔偿责任。Р Р 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