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十)因被保险人违反本条款第五十八条约定,导致无法确定的损失。 免赔率第五十四条 保险人在依据本保险合同约定计算赔款的基础上,按照下列方式免赔:(一) 发生全车损失的,绝对免赔率为20%;(二) 发生全车损失,被保险人未能提供《机动车登记证书》、机动车来历凭证的,每缺少一项,增加1%的绝对免赔率。保险金额第五十五条 保险金额在投保时被保险机动车的实际价值内协商确定。投保时被保险机动车的实际价值由投保人与保险人根据投保时的新车购置价减去折旧金额后的价格协商确定或其他市场公允价值协商确定。折旧金额可根据本保险合同列明的参考折旧系数表确定。赔偿处理第五十六条 被保险机动车全车被盗抢的,被保险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在24小时内向出险当地公安刑侦部门报案,并通知保险人。第五十七条 被保险人索赔时,须提供保险单、损失清单、有关费用单据、《机动车登记证书》、机动车来历凭证以及出险当地县级以上公安刑侦部门出具的盗抢立案证明。第五十八条 因保险事故损坏的被保险机动车,应当尽量修复。修理前被保险人应当会同保险人检验,协商确定修理项目、方式和费用。对未协商确定的,保险人可以重新核定。第五十九条 保险人按下列方式赔偿:(一)被保险机动车全车被盗抢的,按以下方法计算赔款:赔款=保险金额×(1-绝对免赔率之和)(二)被保险机动车发生本条款第五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列明的损失,保险人按实际修复费用在保险金额内计算赔偿。第六十条 保险人确认索赔单证齐全、有效后,被保险人签具权益转让书,保险人赔付结案。第六十一条 被保险机动车发生本保险事故,导致全部损失,或一次赔款金额与免赔金额之和达到保险金额,保险人按本保险合同约定支付赔款后,本保险责任终止,保险人不退还机动车全车盗抢保险及其附加险的保险费。第五章 通用条款保险期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