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原则和精神税.我国土地增值税是��年税制改革推出的一个税种,是以纳税人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所取得的增值额为征税对象,依照规定税率征收的一种税。土地增值税是土地税的一种。土地税是各国最古老但在现今世界仍广泛实施的税收形式。其主要包括两大类:一类是财产性质的土地税,它又可以分为从量课征的土地税,如田赋和从价课征韵土地税,如地价税;另一类是所得税标准的地价按期连续征收,后一类土地税则是在土地的所有权或用益权转移时��就其转移或转让收益课征。后一类土地税是在古典资产阶级经济学家的租税学说的影响下建立起来的.对土地增值额的课税,实质是对土地收益或对地租课税.所谓地租,是指从土地上获得的收入超过生产费用的余额。它产生于对土地所有权的垄断和土地的自然条件差异,而非人们投入劳动和资本对土地进行�改良而增值的地影严.根据课税的时间特征,一般可将其分为土地转移增值税和定期土地增值税两种,,前者是指仅对土地或土地改良物产权转移时发生的增值课税;后者是指.在土地所有权没有转移的条件下,按一定时期内土地价格增加部分课征��饕�是针对占有房地产超过一定年限的产权者征收,通过对房地产的重新评估,对其增值额征收,一般分为十年期和五年期增值税种.目前我国现行的土地增值税为土地转移增值税。开征土地增值税的理论依据��社会政策依据。土地的自然增值属于社会财富,.应当通过强制性方式收归社会所有,公平分配不劳而获的土地增值财富是大多数征收或征收过土地增值税的国家或地区的主要理论依据。��经济政策依据。有两层含义:第一,政府公共投资产生的正外部效应或政府提供的产权保护导致的地价增值应当部分或全部地收归公共主体所第�挛夜�恋卦鲋邓爸贫鹊难荼���.�。靳共元、陈建设.《中国城市土地使用制度探索》,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熊莉,‘对完普我嗣土地增值税的思考��‘集团经济研究������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