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等的使用和废弃给环境带来的负荷;公民应努力降低日常生活带给环境的负荷,自觉参与其他广泛的环境保护活动。作为一部基本法,该法所规定的社会各主体的环境保护责任和义务并不直接要求承担具体义务,具体的法律责任是根据此项责任和义务的原则条款所制定的具体法律来落实的。由于《环境基本法》是一部宣言式的政策法律,因此在其法律规定中对一些环境管理制度只做了原则性规定,而没有规定具体的责任和义务,如环境基本计划、环境影响评价、经济手段、低环境负荷及再生产品的生产及消费、污染者负担及受益者负担原则、公众参与等。例如对开展环境影响评价,法律第条规定:“中央政府在制订及实施认为可能会对环境造成影响的政策时,必须考虑环境保护”。这一法律规定非常原则,基本上不具备直接可操作性,但日本制订了专门的《环境影响评价法》,对环境影响评价内容、程序等有详细、明确的规定。资金和财政措施是环境保护事业的重要保障。日本《环境基本法》第八节专门规定了“费用负担和财政措施”,从而明确了社会各相关方在环境保护方面的资金和财政责任。法律规定三种资金分担责任:一是由企业廴菊负担,因事业活动造成公害的企业,对国家或地方为防治公害而建设的工程提供全部或部分费用;二是环境及自然资源保护的受益者应当恰当和公平地承担实施环境保护项()订和实施环境保护政策提供必要的财政和其他措施。随着全球环境问题的发展,携手保护人类赖以生存的环境,已成为世界各国政府和人民的共同任务。加强国际环境合作已成为各国环境保护的重要内容,在应对全球环境问题中,如何与其他国家开展协调与合作,在签署和履行多边环境协议中的原则和立场,以及社会各方如何参与国际环境合作等对环境保护工作的影响越来越大。为此,日本《环境基本法》中专门设立一节来规定应对全球环境问题和开展国际环境合作,将国际环境合作作为环境保护整体战略的一部分来考虑,为开展国际环境合作提供了指导和法律依据。堆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