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额内的实际损失按投保人实际缴纳保费与实有规模应缴保费的比例Р进行赔偿。Р 第三十八条保险人受理报案、进行现场查勘、核损定价、参与案件诉讼、向被保险人Р提供建议等行为,均不构成保险人对赔偿责任的承诺。Р 第三十九条被保险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其知道或者Р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其计算。Р 第十章争议处理Р 第四十条因履行本保险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事Р故发生地法院起诉。Р 第四十一条本保险合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签订,Р保险赔偿争议依据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处理。Р 第十一章合同变更和解除Р 第四十二条投保人和保险人可以协商变更合同内容。变更保险合同的,应当由保险人Р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附贴批单,或者投保人和保险人订立变更的书面协议。Р 第四十三条保险合同解除的,对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期间的保险费,Р按短期费率计收,其余退还投保人。Р 第十二章附则Р 第四十四条释义Р 生产安全事故: 指符合《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493 号)管Р辖的生产经营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造成人身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生产安全事Р 故。Р 第三人: 是指生产安全事故包括事故应急救援过程中受到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的被保Р 险人雇主和雇员之外的其他人员。Р 急救费用: 是指抢救的紧急处置、检查、治疗费用(限医保范围内用药)等发生的医Р 疗费用。Р 投保人: 是指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Р Р 短期费率表Р保险期间已经过月Р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Р数(个月) Р年费率的比例(%) 10 20 30 40 50 60 70 80 85 90 95 100 Р (注:保险期间已经过数月不足一月的按一月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