级的现行国家标准鉴定残疾程度,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所附伤残赔偿比例表规定的百分比,乘以每人伤亡责任限额赔偿; (三)雇员暂时丧失工作能力超过五天(不包括五天)的, 经二级以上(含)或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证明,保险人依据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按照每人/天补助误工费用,医疗期满或确定残疾程度后停发, 最长不超过 365 天; 如最终鉴定为残疾的, 保险人对残疾赔偿金与误工费用的赔偿金额之和, 以本条第(二) 款计算的责任限额为限; (四)被保险人承担的诊疗项目、药品、住院服务及辅助器具配置费用,保险人均按照国家工伤保险待遇规定的标准,在依据本款下列第 1 项至第 4 项计算的基础上,扣除每次事故每人医疗费用免赔额,在每人医疗费用责任限额内据实赔偿。除另有约定外,医疗费用具体项目包括: 10 1. 挂号费、治疗费、手术费、检查费、医药费; 2. 住院期间的床位费、陪护费、伙食费、取暖费、空调费; 3. 就(转)诊交通费、急救车费; 4. 安装假肢、假牙、假眼和残疾用具费用。除紧急抢救外,雇员均应在二级以上(含)或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就诊。第二十七条在保险期间内,发生一次或多次保险事故时, 保险人按照以下方式处理: (一)保险人针对每名雇员赔偿的伤亡赔偿金、误工费用之和不超过每人伤亡责任限额;针对每名雇员赔偿的医疗费用不超过每人医疗费用责任限额; (二)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法律费用的累计赔偿金额不超过法律费用责任限额; (三)发生一次保险事故造成一名及以上雇员伤害的,保险人针对雇员伤亡赔偿金、误工费用、医疗费用以及法律费用的赔偿金额之和不超过每次事故责任限额; (四)保险人对多次保险事故的累计赔偿金额不超过累计责任限额。第二十八条保险人按照被保险人提供的雇员名单承担赔偿责任。被保险人对名单以外的雇员承担的赔偿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第二十九条被保险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的诉讼时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