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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于生产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的石脑油、燃料油退(免)消费税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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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 Р 期末库存数量 27=11+14-17-19-22 Р 其中:免税数量(>=0) 28=12+15-18-20-25Р含税数量 29=27-28 Р Р 上述各项内容真实、可靠、完整。如有虚假,本纳税人愿Р 意承担相关法律责任。Р Р Р 纳税人声明: Р 财务负责人签字: Р (章) Р 年月日Р Р备注: Р 1. 本表为月报; Р 2. 全部产品产量按照乙烯和芳烃装置生产的全部产品进行填报; Р 3. 本表第一、二项的“期初库存数量”的累计数为本年年初库存数量; Р 4. 本表第4行的“本期执行定点直供计划的数量”应小于本年度定点直供计划总数量; Р 5. 本表第5行“其中:汉字防伪版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油品数量”填写已报税的汉字防伪版增值税专用发票注Р 明的数量; Р 6. 本表第6行“普通版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油品数量”应等于《生产企业定点直供石脑油、燃料油开具普通Р 版增值税专用发票明细表》的小计数量。Р 7. 本表第15行的本期数应等于《使用企业外购石脑油、燃料油凭证明细表》的免税购入的小计数量,累计Р 数应小于本年度定点直供计划总数量; Р 8. 本表第16行的本期数应等于《使用企业外购石脑油、燃料油凭证明细表》的含税购入的小计数量; Р 9. 本表第21行“应抵减的免税数量”等于免税油的年初库存加本年累计购入数量减销售数量减非生产乙烯、Р 芳烃耗用的数量; Р 10. 本表第22行“生产乙烯、芳烃的耗用数量”等于23行“其中:生产乙烯的耗用数量”与24行“生产芳Р 烃的耗用数量”之和; Р 11. 当第22行“生产乙烯、芳烃的耗用数量”小于21行“应抵减的免税数量”时,第25行“实际抵减的免Р 税数量”等于第22行,否则为第21行; Р 12. 本表第26行“申请退税的含税数量”应等于22行“生产乙烯、芳烃的耗用数量”减25行“实际抵减的Р 免税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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