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0m 范围内水深超过 0.50m 时,桥体应设防护栏杆,其设计应符合本标准第Р9.3.4 条的规定。Р9.3 设施小品Р9.3.1 绿地内堆山、置石应符合下列要求: Р ——应以自然地形为主,不应大规模堆山、置石,堆叠假山宜少而精; Р ——堆叠假山应以安全为前提进行总体造型和结构设计,造型完整美观,结构牢固耐久; Р ——人工堆叠假山除可采用天然山石外,还可采用人工塑石; Р ——绿地内设置景石时,可结合地形作置石、卧石、抱头石等处理,置石量宜适当; Р ——堆山、置石应与植物有机搭配。Р9.3.2 雕塑的题材、形式、材料和体量应与所处环境相协调。Р9.3.3 绿地内应设置儿童活动设施和成人健身设施。儿童活动及成人健身设施,应符合安全、卫生的Р要求,并避免干扰周边环境。Р9.3.4 存在安全隐患的道路及场地周边,应设置防护设施,防护设施应与景观结合。Р ——当侧面临空的人流密集的场地高差超过 0.70m 时,应有防护设施; Р ——防护设施采用栏杆时,其高度应不小于 1.05m;高差较大处可适当提高,但宜不大于 1.20m;栏Р杆应坚固耐久,且采用不易攀登的构造;作用在栏杆扶手上的竖向力和栏杆顶部水平荷载均按 1.00kN/mР计算;当采用垂直杆件做栏杆时,其杆件净距应不大于 0.11m; Р ——绿地主要出入口与车行道交叉时,交叉处的道路应设置减速带,出入口应设隔离设施。Р9.3.5 绿地内应综合考虑居民需求及场地规模,合理设置园椅或座凳,其数量不应少于 20 个/hm2。Р9.3.6 绿地内应根据人流量设置分类垃圾桶,并确保使用和清洁方便。Р9.3.7 标识设计应功能明确、清晰醒目、位置适当,并形成系统。标识系统应风格一致,体现居住区Р特色,其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Р ——在居住区主要出入口应设置居住区总平面图; Р ——在道路主要交叉口处,应设置导向标识; Р 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