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0.3.1 选择环境条件优越地段部署住宅, 其部署应合理紧凑; Р5.0.3.2 面街部署住宅, 其出入口应避免直接开向城市道路和居住区级道路; Р5.0.3.3 在Ⅰ、 Ⅱ、 Ⅵ、 Ⅶ建筑气候区, 关键应利用于住宅冬季日照、 防寒、 保温和防风沙侵袭; 在РРⅢ、 Ⅳ建筑气候区, 关键应考虑住宅夏季防热和组织自然通风、 导入室要求; Р5.0.3.4 在丘陵和山区, 除考虑住宅部署和主导风向关系外,, 尚应重视因地形改变而产生地方风对住宅建筑防寒、 保温或自然通风影响; Р5.0.3.5 老年人居住建筑宜靠近相关服务设施和公共绿地。 Р5.0.4 住宅设计标准, 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住宅设计规范》GB5096-99要求, 宜采取多个户型和多个面积标准。 Р5.0.5 住宅层数, 应符合下列要求: Р5.0.5.1 依据城市计划要求和综合经济效益, 确定经济住宅层数和合理层数结构; Р5.0.5.2 无电梯住宅不应超出六层。 在地形起伏较大地域,, 当住宅分层入口时,, 可按进入住宅后单程上或下层数计算。 Р5.0.6 住宅建筑面积净密度, 应符合下列要求: Р5.0.6.1 住宅建筑净密度最大值, 不宜超出 表5.0.6-1 要求; Р表5.0.6-1 住宅建筑面积净密度最大值控制指标(%) Р住宅层数Р建筑气候区划РⅠ、 Ⅱ、 Ⅵ、 ⅦРⅢ、 ⅤРⅥР低层Р35Р40Р43Р多层Р28Р30Р32Р中高层Р25Р28Р30Р高层Р20Р20Р22Р注: 混合层取二者指标值作为控制指标上、 下限值。 Р5.0.6.2 住宅建筑面积净密度最大值, 应符合 表5.0.6-2 要求。 Р表5.0.6-2 住宅建筑面积净密度最大值控制指标(万m2/ha) Р住宅层数Р建筑气候区划РⅠ、 Ⅱ、 Ⅵ、 ⅦРⅢ、 ⅤРⅥР低 层Р1.10Р1.20Р1.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