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仅可以约束加害人的暴力行为,还可以作为人民法院审理家庭暴力案件的证据。然而,应当看到,《反家庭暴力法》仍需在今后实践中不断健全与完善。首先,该法对于家庭暴力中受害人应获得损害赔偿问题并没有作出具体规定。当今世界许多国家在反家暴方面早有立法,对其的解读也不尽相同,但相当一致的是很多国家控制家庭暴力的手段都包括经济控制。可以预测,随着社会的变迁,将有更多的行为方式被纳人家庭暴力的范畴,并因此让受害者也有强大的法律后盾做保障。把损害赔偿纳入家暴立法,有利于增强大众的法治共识和维权共识。其次,《反家庭暴力法》的贯彻落实有赖于政府和执法机关的有法必依和公正严格执法,按照“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目标要求,注重法治宣传教育与立法、司法、行政执法、法律服务等工作的有机融合,把依法履行职能、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热情周到服务的过程变成生动有效的法治宣传教育实践活动,建立有关家庭问题的专业审判队伍,培养专业审判人才,提升执法和审判工作的法治含量,在全社会范围内树立法律权威,避免“不依法维权”或者“维权过度”的现象发生,通过公正执法,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更好地保护家庭、社会的和谐稳定。10参考文献[1]张翼杰:《家庭冷暴力的界定、现状及危害》,载《人民论坛》2014年第3期。[2]张远煌:《犯罪学原理》,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3]丛梅:《天津市女性犯罪特点及预防策略》,载《社会工作》2010年第8期。[4]许辉:《反家暴有法可依更需有法必依》,载《法制日报》2016年4月21日第7版。[5]林少菊、谢晴:《质性研究视角下的家庭暴力施暴者影响因素分析》,载《湖南警察学院学报》2014年第4期。[6][关]斯蒂芬·E.巴坎:《犯罪学:社会学的理解》,秦晨等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11年版。[7]蒋月娥:《中国反家庭暴力立法的进程》,栽《中国妇运》2014年第6期。万方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