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展研发活动,形成高新技术产品或服务收入及其技术性收入的总和。技术性收入主要包括以下几个部分:1、技术转让收入:指企业的技术创新成果通过技术贸易、技术转让所获得的收入;2、技术承包收入:包括技术项目设计、技术工程实施所获得的净收入;3、技术服务收入:指企业利用自己的人力、物力和数据系统等为社会和用户提供技术方案、数据处理、测试分析及其他类型的服务所获得的收入4、接受委托科研收入:指企业承担社会各方面委托研究开发、中间试验及新产品开发所获得的收入。(三)总收入确认的口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包括:(1)销售货物收入;(2)提供劳务收入;(3)转让财产收入;(4)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5)利息收入;(6)租金收入;(7)特许权使用费收入;(8)接受捐赠收入;(9)其他收入。1、会计上确认的收入: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营业外收入、投资收益等。2、会计上不确认收入但按税法相关规定应当确认的收入。如:视同销售收入、计入资本公积的应税收入等。注:总收入的口径,应当与企业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申报表数据一致。(四)高新技术产品核算的要求:高新技术产品(服务)销售时是否严格按照认定的名称开具发票、1、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与企业的其他产品(服务)要分开核算;2、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名称,体现在"合同–发票-产品入库-产品出库单“上要一致。3、高新技术产品的成本与其他产品成本也要分别核算。二、研发费用比例与研发费用的归集(一)研发费用比例要求:(二)研发费用会计核算要求:(一)研发费用比例要求企业为获得科学技术(不包括人文、社会科学)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服务)而持续进行了研究开发活动,且近三个会计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