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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A 30《固定消防给水设备的性能要求和试验方法.pdf

上传者:似水流年 |  格式:pdf  |  页数:9 |  大小:0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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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在检验合格方可组装使用。 7.1.3 在使用现场组装的设备,可在现场检验整机性能。 7.2 检验分类 7.2.1 产品检验分型式检验和出厂检验。 GA 30.2 - 2002 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 a) 新产品或老产品转厂生产的试制定型; b) 正式生产后,如结构、材料、工艺有较大改变时; c) 正常生产时,定期或积累一定产量后; d) 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 e) 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提出进行型式检验要求时。 f) 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提出进行型式检验要求时。 7.2.2 设备的型式检验应按本部分规定进行全部项目检验。 7.2.3 设备的出厂检验应按本部分 5.1 、 5.3 、 5.4 、 5.5 各项规定进行。 7.3 抽样方法 7.3.1 型式检验随机抽取一台进行。 7.3.2 出厂检验逐台进行。 7.4 判定规则 7.4.1 按本部分检验,全部检验项目合格,该产品判为合格。 7.4.2 按本部分检验 5.3 、 5.4 、 5.5 、 5.6 各项中有一项不合格,该产品为不合格。按本部分检验各项中有一项不合格,允许一次性调整。其余各项试验有不合格项时,允许一次性调整,调整后仍有两项以上(包括两项)不合格时,该产品为不合格。 8 标志 8.1 在设备的控制柜或明显部位应设置永久性标志,分别注明下述内容: a) 标志牌消防工作压力 MPa ; 消防工作流量 L/s ; 电源电压 V , Hz ; 额定功率 kW ; 设备编号; 出厂日期; 执行标准; 生产厂或厂标。 b) 设备系统示意图图上应清楚标出操作部件的位置、代号。 c) 操作程序说明使用简练的文字和符号说明。 8.2 标志中 b) 、 c) 两项的文字和图形在正常光线下距离 1 m 应能清晰可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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