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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犹太人问题.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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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实践同它的理论还处于(186) 极大的矛盾之中。例如,一方面, 安全被宣布为人权,一方面侵犯通信秘密已公然成为风气。一方面“不受限制的新闻出版自由”(1793 年宪法第 122条) 作为人权的个人自由的结果而得到保证, 一方面新闻出版自由又被完全取缔,因为“新闻出版自由危及公共自由,是不许可的”(小罗伯斯比尔语,见毕舍和卢—拉维涅《法国革命议会史》第28卷第159页)。所以, 这就是说, 自由这一人权一旦同政治生活发生冲突, 就不再是权利, 而在理论上, 政治生活只是人权、个人权利的保证, 因此, 它一旦同自己的目的即同这些人权发生矛盾, 就必定被抛弃。但是, 实践只是例外, 理论才是通则。即使人们认为革命实践是对当时的关系采取的正确态度,下面这个谜毕竟还有待解答: 为什么在谋求政治解放的人的意识中关系被本末倒置, 目的好像成了手段,手段好像成了目的? 他们意识上的这种错觉毕竟还是同样的谜, 虽然现在已经是心理上的、理论上的谜。这个谜是很容易解答的。政治解放同时也是同人民相异化的国家制度即统治者的权力所依据的旧社会的解体。政治革命是市民社会的革命。旧社会的性质是怎样的呢? 可以用一个词来表述:封建主义。旧的市民社会直接具有政治性质,就是说, 市民生活的要素, 例如,财产、家庭、劳动方式, 已经以领主权、等级和同业公会的形式上升为国家生活的要素。它们以这种形式规定了单一的个体对国家整体的关系,就是说, 规定了他的政治关系, 即他同社会其他组成部分相分离和相排斥的关系。因为人民生活的这种组织没有把财产或劳动上升为社会要素,相反,却完成了它们同国家整体的分离, 把它们建成为社会中的特殊社会。因此, 市民社会的生活机能和生活条件还是政治的,虽然只从封建意义上讲是政治的,就是说, 这些机能和条件使个体同国家整体分隔开(187)来, 把他的同业公会对国家整体的特殊关系变成他自己对人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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