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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建筑业营改增计价依据调整宣贯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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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业营改增河北省计价依据调整办法宣贯计税方法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应纳税额销售额征收率销售额×税率不含应纳税额—价外税建筑业营改增河北省计价依据调整办法宣贯【说明】价外税就是税金不包含在商品价格之中,价税分列的税种。征税范围及税率一般计税方法税率一销售或进口货物(一)销售或进口(二)以外的货物 17% (二)销售或进口下列货物: 1.粮食、食用植物油; 2.自来水、暖气、冷气、热水、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沼气、居民用煤炭制品; 3.图书、报纸、杂志; 4.饲料、化肥、农药、农机、农膜; 5.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货物 5.1农产品; 5.2 音像制品 5.3 电子出版物 5.4 二甲醚 13% 二出口货物(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0 三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17% 营改增提供交通运输业、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邮政业服务、基础电信服务 11% 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 17% 提供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鉴证咨询服务、广播影视服务以及增值电信服务 6% 建筑业营改增河北省计价依据调整办法宣贯简易计税方法征收率一小规模纳税人 3% 二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的下列货物,可选择简易方法(财税〔2009〕9号第二条第(三)项,财税〔2014〕57号修正) 1.县级及县级以下小型水力发电单位生产的电力。 2.建筑用和生产建筑材料所用的砂、土、石料。 3.以自己采掘的砂、土、石料或其他矿物连续生产的砖、瓦、石灰(不含粘土实心砖、瓦)。 4.用微生物、微生物代谢产物、动物毒素、人或动物的血液或组织制成的生物制品。 5.自来水。 6.商品混凝土(仅限于以水泥为原料生产的水泥混凝土)。 3% 三一般纳税人的自来水公司销售自来水(财税〔2009〕9号第二条第(四)项,财税〔2014〕57号修正) 3% 征税范围及税率建筑业营改增河北省计价依据调整办法宣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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