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 - 5000 3 > 5000 - 15000 1一2 > 15000 0.2-0.5 5.8验收时按表12的规定逐项进行检验。*D为牙钻头部的最大直径。 ZB C 88001一.4 表12 检验项目检脸范围备注尺寸 3.2条性能 3.4, 3.5, 3.6, 3.7条 3.4条由制造厂提供测试报告为主 5.4根据5.3条规定的检验项目和检验范围,在验收过程中,如性能发现一支中有一项不符合本标准要求时,该批产品应全部退回,重新分类整理,尺寸发现一支中有一项不符合本标准要求时,应抽取双倍数量,按不合格的项目进行重复检验,若仍不符合本标准要求时,该批产品应全部退回,重新分类整理。与.与经分类整理后,可再提交验收,复验时,按5.2条的规定,抽取双倍数量进行检验。若不符合 5.4条规定时,该批产品不予验收。与.6 .标志 6.1 在验收过程中,双方对产品质量是否合格产生争论时,可由有关单位进行仲裁。、包装、运翰、贮存 a. b。 c. d. e. 6.2 6.2.1 a. b. c. d. 6.2.2 a. b. C. d. .。吕 6.4 .。与每10支同一型式、规格的牙钻装人一盒内,盒上应有下列标志: 制造厂名称, 产品名称; 数量; 规格; 合格标志。每10盒或100盒同一型式、规格的牙钻装人一纸盒内,盒内应有检验合格证。检验合格证上应有下列标志: 制造厂名称; 产品名称和型号; 检验日期; 检验员代号。盒上应贴有封签,封签上应有下列标志: 制造厂名称; 产品名称, 规格, 数量。特殊包装数量、包装形式按订货合同规定。装箱和运输要求按订货合同规定。牙钻经包装后,应贮存在相对湿度不超过60、无腐蚀性气体和通风良好的室内。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国家医药管理局提出,由上海医疗器械研究所归口。本标准由上海医疗器械厂负责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汪世芳、谈宏根、陈秉纬、蔡凤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