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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制度下赔偿竞合之探究

上传者:业精于勤 |  格式:pdf  |  页数:48 |  大小:0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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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的问题。在上述情况下,工伤保险补偿将采取就高不就低、就有不就无的原则,在补偿工伤受害人时向受害人倾斜。 3、工伤保险补偿与社会救助相结合原则。工伤保险补偿实施全面补偿,且不以受害人的人身为对价。除工伤保险一次性经济补偿之外,工伤长期待遇是体现经济补偿和社会救助有机结合的法律救济机制。 4、工伤保险补偿与事故和职业病预防、职业康复相结合原则。工伤保险补偿不仅仅是对受害人给予经济补偿,更为重要的是职业康复;工伤保险待遇不仅能够使受害人得到身心的救治,同时还能帮助受害人重返劳动岗位。它是工伤补偿、工伤康复与救助、工伤预防三位一体的制度。 5、工伤保险社会化原则。工伤保险法律制度的构建是国家公力干预职业危害的结果。从雇主责任发展到社会补偿的历程中可以得到启示:工伤保险之所以取代雇主责任在于补偿的社会化,这是工伤保险法律制度存在的社会基础。 6、工伤保险补偿社会化与雇主责任相结合原则。社会生产力越发达,工伤保险补偿的社会化程度就越高。但是,社会保障所取得的成就还不可能弱化侵权行为法的作用, 因此,工伤保险补偿与雇主责任是并存的。”第三节工伤保险制度的建立和发展一、国外工伤保险制度的建立产业革命前,虽然出现过以劳动者因老、伤、病、死等所发生的困难为对象的劳动保险形式,但并不存在现代意义的工伤保险。此后,许多手工劳动者通过行会等形式, 互助互济,共担风险,但这种保险形式随着行会等职业组织被解散而消失。28 19世纪后半叶各国相继进入工业化,工伤事故明显增加,受到伤害的劳动者成倍增长,而受伤后的生活又无以保障,社会问题日益严重。为了解决工伤所带来的社会问题,德国于1884年制定了《劳工伤害保险法》。这是世界上第一部工伤保险法,这部法律的颁布拉开了社会立法的序幕,标志着以社会化为特征的工伤保险发展进程的开始。该法采用了社会保险形式,利用保险方法实现社会政策的目的,实施工伤保险,使工伤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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