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进设备和生产工艺流程及结构型式。 2.0.4 发电厂的建设用地,在满足功能和安全要求的前提下,应根据规划容量,统筹规划、远近结合、合理布置。分期建设时,建设用地应分期征用,近期建设用地应尽量集中,远期建设用地应预留在厂区扩建端侧。本期与后期工程因受地形、地质条件限制或生产工艺流程要求,确需在本期工程内预留以及前后两期工程连续扩建时,预留的后期工程场地应作为施工场地充分利用。发电厂的建设用地应采取措施,严格控制取、弃土用地和带征地。 2.0.5 超过原规划容量的扩建或改建工程项目,应充分利用现有场地和生产、交通、生活设施,减少新征用地面积。 2.0.6 厂区建( 构)筑物,应根据生产工艺流程要求,充分利用地形、地貌、地质条件,并结合周边环境进行合理布置。在满足安全运行、方便管理和符合防火、防爆、环保、卫生等条件下,辅助生产和附属建筑及厂前建筑(生产与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宜按功能采用联合布置、成组布置和多层建筑;架空管线宜集中共架布置,并应充分利用架空建( 构) 筑物下的有效空间。 2.0.7 发电厂的交通运输、公用工程(如消防站、海水淡化),应充分利用当地已有的设施, 或与有关部门统筹安排建设,扩大社会化协作范围,减少发电厂组成项目,以利于节约集约用地。 2.0.8 厂前建筑用地应按规划容量一次规划确定,并宜合理组合,集中多层布置。厂前建筑用地为单项控制指标,不得随意突破,也不得与生产区用地调剂使用而增加厂前建筑用地。 2.0.9 厂区绿化应充分利用建( 构)筑物前后侧、道路两侧、地下管线的地面和边角地等空地, 不应专为绿化增加用地。 2.0.10 发电厂建设应落实灰渣综合利用,设计中应为灰渣及脱硫石膏综合利用创造条件, 以减少灰渣场用地。 45 第三章燃煤发电厂厂区建设用地指标第一节基本指标的技术条件燃煤发电厂厂区建设用地基本指标系按表 3.1 所对应的技术条件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