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应按GBJ11《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191《构筑物抗震设计规范》和GB50260《电力设施抗震设计规范》执行。1单机容量为300MW及以上和规划容量为800MW及以上的发电厂以及特别重要的工矿企业的自备发电厂的主厂房主体结构、锅炉炉架、烟囱、烟道、运煤栈桥、碎煤机室与转运站、主控制楼(包括集中控制楼)、屋内配电装置楼、不得中断通信的通信楼、网络控制楼等按GBJ11《建筑抗震设计规范》中的乙类建筑进行抗震设防;2单机容量为300MW以下且规划容量为800MW以下的发电厂的主要生产建筑物和连续生产运行的建筑物,以及公用建筑物、重要材料库等,应按GBJ11《建筑抗震设计规范》中的丙类建筑进行抗震设防;3一般材料库、厂区围墙、自行车棚等次要建筑物,应按GBJ11《建筑抗震设计规范》中的丁类建筑进行抗震设防。16.6.2所有室内沟道、隧道、地下室和地坑等应有妥善的排水设计和可靠的防排水设施。当不能保证自流排水时,应采用机械排水并防止倒灌。严禁将电缆沟和电缆隧道作为地面冲洗水和其他水的排水通路。16.8.3供氢站电解间的门和窗应采用不发火花的材料制作。17.1.6在输送、贮存或生产过程中会产生易燃、易爆气体或物料的建筑物,严禁采用明火和电加热器采暖。17.1.12通风和空气调节系统的风管及各类管道的保温层,均应采用非燃烧材料。17.1.16电厂各类建筑及车间的通风设计应符合下列原则:1对余热和余湿量均较大的建筑和车间,通风量应按排除余热或余湿所需空气量中较大值确定。2对有可能放散有毒和有害气体的车间,应根据满足室内最高允许浓度所需换气次数确定通风量,室内空气严禁再循环。有毒、有害气体的排放应符合现行国家规范的要求。3当周围环境空气较为恶劣或工艺设备有防尘要求时,宜采用正压通风,进风应过滤。4对有防爆要求的车间应设事故通风,事故风机和电动机应为防爆型。事故风机可兼作夏季通风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