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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拿马诉哥伦比亚贸易争端案的分析与启示

上传者:火锅鸡 |  格式:pdf  |  页数:26 |  大小:0KB

文档介绍
小组的第二次请求才可以在“临时会议”上进行审议。DSB 主要职能之一是设立专家小组。DSU第6.1条规定:“如起诉方提出请求,则专家组应最迟在此项请求首次作为一项议题列入争端解决机构议程的会议之后的会议上设立,除非在此次会上经协商一致决定不设立专家小组。”该条的脚注指出:“如起诉方提出请求,争端解决机构应在提出请求后15天内召开会议,并提前至少lO天发出会议通知。”71995年来WTO的实践中,WTO成员有权随时要求DSB召开“临时会议"以设立专家组,只要提前10天发出该通知即可。但此次,哥伦比亚对此提出质疑,DSB主席通过援引DSU第2.3条中的“争端解决机构应视需要召开会议”驳回了哥伦比亚的质疑。 4.2巴拿马、哥伦比亚针对四个焦点问题的主张 4.2.1焦点问题一:指导性价格措施是否符合《海关估价协定》的规定哥伦比亚的指导性价格措施是否符合《海关估价协定》的第l,2,3,5,6 和7.2(B),(F)和(G)条规定。巴拿马称哥伦比亚要求某些具体货物的进口商缴纳按照指导性价格而定的关税以及其他税费,而不是按照GATTl994第7条和《海关估价协定》中采用的估价方法。巴拿马认为哥伦比亚对纺织品、服装和鞋类实行指导性价格措施的决定与在《海关估价协定》中哥伦比亚所承担的义务不符。巴拿马认为哥伦比亚为了防止进口商的申报价格低于指导价格,规定了进口商须纠正其进口申报价格,或者重新运货至哥伦比亚,这是因为哥伦比亚将指导性价格作为标准缴纳关税。哥伦比亚申辩认为,指导性价格没有成为完税价格,而是确定实际完税价格前的一项控制机制,用于审查是否有理由怀疑存在可能形成低价发票、走私和沈 7纪文乍:“2008年WTO争端解决活动及我困的成对策略”,刊沓这一文章的网址链接足: http://news./gjmy/zhengyi/susong/20 1005/691?,浏览|I期:2011年1月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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