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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河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则2015年修改通报重点

上传者:苏堤漫步 |  格式:pdf  |  页数:149 |  大小:0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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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舵柱船舶,量至舵杆中心线,若舵杆位于船体侧投影面外面时,则量至船体侧投影面后缘与满载水线的交点(金属材料外板的船舶为内表面,纤维增强塑料等非金属材料外板的船舶为外表面) ;但均应不大于满载水线长度,亦不小于满载水线长度的 96% 。无舵船舶的船长取满载水线长度。满载水线长度 L S ( m )——系指满载水线面的前后两端之间的水平距离(金属材料外板的船舶为内表面,纤维增强塑料等非金属材料外板的船舶为外表面) 。” 新增 12.1 ( 23 ) 、 12.1 ( 24 ) 、 12.1 ( 25 )如下: “( 23 )天然气燃料动力船——系指本局《内河天然气燃料动力船舶法定检验暂行规定》所适用的船舶。 5 ( 24 )液化天然气燃料水上加注趸船——系指本局《液化天然气燃料内河水上加注趸船法定检验暂行规定》所适用的加注趸船。( 25 )游艇——系指本局《游艇法定检验暂行规定》所适用的船舶。”新增 12.1 ( 35 ) 和 12.1 ( 36 ) 如下: “( 35)总长 L OA ( m)——系指船体(包括首、尾升高甲板)及上层建筑的船首最前端到船尾最后端之间的水平距离(金属材料外板的船舶计至内表面,纤维增强塑料等非金属材料外板的船舶计至外表面) ,不包括船首尾两端的突出物(如舷伸甲板、护舷材、舷墙、顶推装置、舷外挂机及其安装支架、假首、假尾、活动突出物等) 。( 36 )最大船长 L E ( m )——系指船首最前端到船尾最后端之间的水平距离,包括外板和船首尾两端结构性突出物(如舷伸甲板、护舷材、舷墙、舷外挂机及其安装支架、假首、假尾、顶推装置等)在内,活动突出物(如跳板、起重吊臂、输送装置等)根据航行状态的情况计量。”原序号依次调整。 6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船舶与海上设施法定检验规则内河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则 2015 年修改通报第 1 篇检验与发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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