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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建规字[2015]4号 贯彻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的意见.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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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招标人应当向招投标监管机构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企业应当慎重考虑选派一名项目负责人同时参加多个工程项目投标竞争的数量。其所选派的项目负责人在多个工程项目均为拟中标人的, 企业经招标人同意可放弃某项目中标, 但应当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未放弃的,按照不同工程项目中标人公告时间先后,担任本企业最先中标项目的项目负责人。后确定该企业为中标人的工程项目的招标人应当取消其中标资格。 (八)合同订立、备案及履行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在投标有效期内并在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 日内, 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合同价款、质量目标、工期以及其他主要条款应 9 当与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的内容一致。招标人和中标人订立书面合同后7 日内应当将合同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严格按照合同履约。中标人在中标后或者施工期间不得随意变更中标项目负责人。因特殊情况确需更换的,应当经招标人同意,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文件报原合同备案部门备案。变更中标项目负责人的,自备案之日起至原合同工期期满之日止,原中标项目负责人不得作为项目负责人承接其他国有资金项目,备案之日至原合同工期期满之日不足6 个月的,则限制期限为6 个月。中标项目负责人变更未备案的,原中标项目负责人不得作为项目负责人承接其他工程。 项目负责人变更情况、限制承接工程的期限应当在江苏建设工程招标网上予以公布。 三、依法履行招标投标行政监管职责 (一)完善监管制度,提升监管效率。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切实转变思想观念,提高依法行政和执法工作水平,确保监督工作落到实处。要严格按照本意见要求清理本地出台的规范性文件,各地出台的规范性文件,应当与省规范性文件保持统一,不断促进招标投标活动更加规范、有序、高效。各级招投标监管机构要进一步加强业务培训,努力提升监督效率。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备案、合同备案、中标项目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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