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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急预案备案环发[2015]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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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对备案的环境应— 10 — 急预案进行抽查,指导企业持续改进环境应急预案。 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抽查企业环境应急预案, 可以采取档案检查、实地核查等方式。抽查可以委托专业技术服务机构开展相关工作。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及时汇总分析抽查结果,提出环境应急预案问题清单,推荐环境应急预案范例,制定环境应急预案指导性要求,加强备案指导。 第二十二条 企业未按照有关规定制定、备案环境应急预案,或者提供虚假文件备案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罚。 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在对突发环境事件进行调查处理时,应当把企业环境应急预案的制定、备案、日常管理及实施情况纳入调查处理范围。 第二十四条 受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其上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对备案文件齐全的不予备案或者拖延处理的; (二)对备案文件不齐全的予以接受的; (三)不按规定一次性告知企业须补齐的全部备案文件的。 第五章 附 则第二十五条 环境应急预案需要报其他有关部门备案的,按有关部门规定执行。 — 11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暂行办法》(环发〔2010〕113 号)关于企业预案管理的相关内容同时废止。 附: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表— 12 — 附 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表 单位名称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联系电话联系人联系电话传真电子邮箱地址中心经度中心纬度预案名称风险级别本单位于年月日签署发布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条件具备,备案文件齐全,现报送备案。本单位承诺, 本单位在办理备案中所提供的相关文件及其信息均经本单位确认真实, 无虚假, 且未隐瞒事实。预案制定单位(公章) 预案签署人报送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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