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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处置设施建设规划》项目竣工验收指导意见

上传者:非学无以广才 |  格式:pdf  |  页数:10 |  大小:0KB

文档介绍
响设施安全运行; (七)拆迁安置补偿工作未完成,安全防护距离内仍有居民或其他环境敏感目标; (八)项目建设和试运行期间有违法行为、环境污染事故、污染排放不达标等情况发生且尚未解决。 二十一、竣工验收应采取现场会议形式,可按下列程序进行:宣布竣工验收委员会成员组成;听取法人单位和参建单位的工作汇报; 查阅工程档案、财务账目及其他相关材料;现场检查、核查项目建设和运行情况;分组讨论和进一步审查资料;汇总分组意见并进行充分讨论研究;形成竣工验收会议纪要和竣工验收鉴定书;宣布竣工验收意见。 二十二、竣工验收意见分为建议通过和建议不通过两种情况。竣工验收委员会中的专家对其专家意见负责。竣工验收部门根据竣工验收委员会的验收意见决定项目是否通过竣工验收。 二十三、对建议通过的项目,竣工验收委员会应将会议材料报送竣工验收部门。推荐通过但仍然留存的问题,由竣工验收委员会提出限期整改要求。竣工验收部门收到法人单位的整改报告并审查通过后,对建议通过的项目作出批复,签发工程竣工验收证书。 二十四、对建议不通过的项目,竣工验收委员会应向法人单位充分说明原因,提出整改要求和建议,并报竣工验收部门。法人单位应落实整改要求,上报整改报告。整改工作直至满足要求后,按程序签发工程竣工验收证书。 二十五、根据整改问题的性质和整改报告,竣工验收部门决定是否需要重新组织现场验收。重新组织现场验收、审查整改报告时,应邀请原竣工验收委员会中持否定意见的主要专家参加。 二十六、工程未经竣工验收或竣工验收不通过的建设项目不得投入正式运行。 二十七、竣工验收完成后,法人单位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办理档案、固定资产交付使用等手续,加强固定资产管理。 二十八、法人单位应在竣工验收批复后30 个工作日内办理产权登记手续。未经产权登记的项目,不得交付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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