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7 根据上述立法宗旨,循环经济法应该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其一、减量化、再利用、资源化原贝JJ(3R原则)。所谓减量化,是指在生产和消费过程中,尽可能减少资源能源消耗和废物产生。所谓再利用,是指产品或者拆解后的零部件继续使用,或者修复、翻新、处理后继续使用,尽可能地延长产品的使用周期。所谓资源化,是指产品在所设计的功能消失即报废后将其全部或者一部分转化为资源来加以利用,变废为宝,化害为利。这一原则体现了循环经济最本质的要求。其二、平等协作、公众参与原则。发展循环经济涉及到政府、企业、中介组织和消费者的权利和义务,循环经济的推行与实施应当强调这些主体的平等协作和密切配合。实施循环经济不仅需要政府的主导,还需要企业的自律以及发挥中介组织的桥梁作用,更需要提高广大社会公众的参与意识和参与能力。循环经济立法可以通过规定公众的监督权、参与权、知情权、决策权、听证权以及权利救济途径的方式贯彻公众参与循环经济的各项要求,同时对公众的某些行为作出必要限制,并对公众设定一定义务。其三、扶持与强制相结合原则。循环经济法主要应以引导性规范、扶持性规范和支撑保障性法律规范为主,而不应以直接行政控制和制裁性法律规范为主。强制性规则虽具有简便、见效快的特点,但同时也容易产生扭曲经济规律、造成政府失灵等新问题。因此,循环经济法应当以行政强制为底线,更多运用经济扶持等法律实施机制,将市场规则的基本要求体现在具体的法律制度中。其四、鼓励技术创新的原则。以技术创新为基础来推动循环经济是循环经济法应当确立的另一个法律基本原则。应当鼓励企业的科技进步,加大各级政府部门科技投入,研制开发清洁生产技术,推广无害或者低害的新工艺等。六、循环经济法的渊源 7孙佑海:制定一部适合中国国情的循环经济法.南京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7.7(2),第58 页 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