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文预览

我国历史文化名镇保护的立法分析研究--_--以《云南省和顺古镇保护条例》为例

上传者:似水流年 |  格式:pdf  |  页数:52 |  大小:0KB

文档介绍
,各族人民经过艰苦奋斗,创造了无数令世人惊叹的奇迹,为后人留下丰富的历史文化遗产。其中,大量的历史文化古镇,是各地传统文化、民族风俗的真实反映,是“活”着的文化。然而,建国以来,历史文化古镇的保护或被忽视,或被任意的破坏。尽管,“我国著名专家吴良镛、王景慧、阮仪三等在上世纪80年代,就分别对世界遗产、古城、古镇、古建筑等的保护和管理进行了大量的研究,取得了丰硕成果。”1但是,由于受到城市化进程、旅游方式更新等多种因素的影响,且1982年出台的《文物保护法》未将历史文化古镇纳入法律保护的范围,历史古镇遭到了严重破坏,许多历史文化古镇消失在人们的视野里。与我国对历史文化古镇保护不够重视形成对比的是,国际上十分重视对历史小城镇的保护,联合国教科组织自70年代以来陆续通过了《威尼斯宪章》、《关于保护历史小城镇的决议》(1975年)、《保护历史城镇与城区宪章》(1985年)等文件,历史文化城镇的保护被纳入世界遗产保护体系。同时,法国、英国等西欧国家及其日本、美国、加拿大等对历史小城镇保护的研究也比较早,形成了相对完整的保护体系。可喜的是,随着我国经济文化的不断发展,历史文化古镇的作用及其对其如何进行保护逐渐受到各级政府的重视和广大人民群众的关注。在各界人士的呼吁下,为了加强对历史文化古镇的保护,2002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确认了利用法律手段保护“历史文化村镇”,这是我国第一次将历史文化村镇的保护纳入法制的轨道,以法律的形式确认了历史文化村镇在我国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体系中的地位。2003年-2014年,建设部(现为住建部)和国家文物局组织评选的历史文化名镇名村总共528个,其中历史文化名镇共252个(表一)。同时,截止到目前,各省“已公布的省级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已达7001周乾松:“中国古镇保护尚须警钟长鸣”,《城市问题》,2004年第6期,第63页。万方数据

收藏

分享

举报
下载此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