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文预览

(民商法学专业优秀论文)第三者侵害婚姻关系民事责任研究.pdf

上传者:你的雨天 |  格式:pdf  |  页数:49 |  大小:0KB

文档介绍
与他人的配偶产生恋爱式的感情的,即使未发生性行为也认定其为“第三者”,这显然不妥。因为法律调整的范围不应当包括人们的心理和感情。况且,精神恋爱在司法实践中也难以认定,缺乏可操作性。还有一种观点,它强调第三者的主观故意一定“要有拆散他人合法婚姻关系或希望与之一方成为合法配偶的目的”。在实际中,第三者的主观故意确实介于如下三个层次之间:一是第三者明知对方有配偶而仍然为之;二是明知其行为会致对方配偶以损害而仍然为之;三是明知其行为会导致对方配偶受到损害而希望这种后果的发生(此种即前面观点中强调达到的主观状态)。[Ill这三种心理状态与现实相对应,比较轻微的心理状态是前一种,即陷入身不由己的“爱情”不能自拔,甚至受对方引诱、进攻而被动接受了对方,不希望、也不愿意看到对方配偶受伤害。毫无疑问,法律保护每个人追求和享受幸福的自由,但“任何自由都是有限度的,自由只能是法定范围内的自由,而不得侵害他人的权利,这正是民事主体行为自由的限度”f12】。被动接受对方,仍不失为自主行为,否则要构成强奸罪了。所以这一观点将第三者主观故意范围限制过窄。准确界定第三者的概念,必须从其内涵和外延两方面进行恰当的认定,既要揭示出其本质特征,又不能随意扩大或限制其范围。按照这样的原则,本文给出的定义是:第三者是指基于过错而与有配偶者发生性行为,侵害了对方配偶的合法权益并且造成了损害后果的人。这一概念表明,要认定为第三者,必须具有特定主体、特定主观、特定行为和特定客观后果四个要件113J。具体包括以下含义:首先,从主体来看,介入他人婚姻关系的第三者,可能是有配偶者,也可能是未婚者,但被介入者,一定是有合法婚姻关系的人。介入恋爱或未婚同居关系中的,不属于法律意义上的第三者。其次,从主观方面来看,第三者必须存在过错。这里仅指故意,即明知对方有配偶还与其发生性行为。若有充分、确凿的证据证明,有配偶者故意隐瞒有配偶的5

收藏

分享

举报
下载此文档